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北斗星商务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2797231.45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名下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号建业森林半岛老房子A区1-2层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101149776)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46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610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河南北斗星商务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