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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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高安市创伟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8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上人员保险金50000元、车辆损失保险金151776元,共计201776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1255元,由高安市创伟汽运有限公司负担1394元,由***负担1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