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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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 泰安市鼎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平第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欠付原告***的防水工程款64,466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平第二分公司、被告泰安市鼎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东平县人民法院,账号:62×××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