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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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4950.2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山东恒祥普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4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履行义务,给付义务人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负担1811元,被告***负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