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4950.2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山东恒祥普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4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履行义务,给付义务人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负担1811元,被告***负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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