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姑苏区喜来乐钢管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金鑫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2014年3月6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金鑫钢管租赁站支付租赁费用440034.23元(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

三、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金鑫钢管租赁站归还扣件14300只,如不能归还则按照扣件5元/只折价赔偿;并支付原告未归还扣件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止的租赁费或使用费(计算标准为扣件0.005元/只/天)。

四、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金鑫钢管租赁站支付违约金(以440034.2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上述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6元,减半收取5138元,由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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