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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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4409.4万元及其违约金(以本金4409.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19年1月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应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9182.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9494.50元给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3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56034.94元(已由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356970.94元),由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921.45元,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9113.49元。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049.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911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