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中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中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8733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873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欠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中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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