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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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海清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虎,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4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海清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一案,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2021年02月01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账户xxxxx********的额度959913.36元(实际冻结882.91元)的冻结;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邵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账户xxxx********的额度959913.36元(实际冻结0.00元)、在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祥支行账户x********的额度959913.36元(实际冻结7466.9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账户xxxxxx********的额度959913.36元(实际冻结170088.32元)的冻结。现本案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4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76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