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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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供电段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限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供电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因受害人张明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9424.57元; 二、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因受害人张明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295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后,剩余还应赔偿112950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3621元(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2元;一、二审诉讼费7823元,由***、***、***、***、***共同负担2823元,由***、***共同负担4000元,由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供电段共同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