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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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产权人为戴雪锋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46号1504房的房屋产权【其房地权证号为:穗字第××号】及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46号1505房的房屋产权【其房地权证号为:穗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买卖、赠与、转移、过户等登记变更手续,由原告负责保管。 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车辆、银行储蓄存款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白马服装城二期13楼A1308-A1310(其产权证号为:合产341225)、A1311-A1314(其产权证号为:合产341223)、B1313-B1318(其产权证号为:合产341224)、B1319-B1324(其产权证号为:合产341226)的房屋产权;车牌号码分别为AA0821奥德赛牌车1部、AP0019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1部、A0Q001捷豹XJ4999CC小轿车1部、AAA821江铃全顺牌车1部、AA821A丰田牌车1部,合计车辆5部;储存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胜利路支行卡号为62×××13的账户予以查封。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银行储蓄存款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9幢23层2303号(其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9幢23层2304号(其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B区地下室-1层车1172(一)(其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B区地下室-1层车1173(一)(其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万豪花园6BC幢301号(其产权证号:合产108257)、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南楼B座901号(其产权证号:合产048353)的房屋产权;储存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胜利路支行卡号为62×××18、49×××51、62×××19的账户,及储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卡号为62×××10、62×××14的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买卖、赠与、转移、过户、支付等登记变更手续,房屋、车辆由被告***、***负责保管。查封期限,其中房屋产权为二年、车辆为一年、储蓄存款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