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安市万军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安市万军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分行营业部设立账户2316××××8348内的银行存款和被申请人广安市万军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冻结金额以165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广安市广安区房权证广房字第2××9号),查封份额以165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