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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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702执恢121号 金华市蓝畔家居有限公司、郎超、潘玲萍: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蓝畔家居有限公司、郎超、潘玲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7)浙0702民初8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702执恢12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