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家有喜事城市百货有限公司 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家有喜事城市百货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999.24元和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宝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被告盐城家有喜事城市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