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46);

二、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借款本金452797.26元,支付利息15313.54元(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此后利息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日),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街××号××单元××室的房地产〔房产证编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5号、0××6号,土地使用证编号金市国用(2016)第006-11069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70元,合计诉讼费用724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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