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开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湖南巨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广东巨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4943372.0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已计至2018年7月1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0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12273元,由广东开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巨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巨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1636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6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7元,由广东开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巨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67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