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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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75,1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23,4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10,7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被告***负担1893元,被告***、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81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评估费14,9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