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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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集能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集能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