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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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 阳朔县自来水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阳朔县房屋的契税4268元至国家税务总局阳朔县税务局,如有滞纳金,应由被告缴足并将涉案房屋的契税发票原件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阳朔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三、被告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购买的阳朔县房屋安装独立水、电表,安装标准以阳朔县自来水厂、阳朔县供电局认定的行业标准为准; 四、被告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422.3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10 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