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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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6万元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104301.88元,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东源县仙塘中心市场E栋第四层(粤房地证字第××号)、A栋A2第三层(粤房地证字第××号)、A栋A3第三层(粤房地证字第××号)、A栋A4第三层(粤房地证字第××号)、B栋205号房(粤房地权证东源县字第××号)、B栋507号房(粤房地权证东源县字第××号)、B栋508号房(粤房地权证东源县字第××号)房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14.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1657.21元,由被告***、***、东源县新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