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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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58,371.11元、利息28,173.16元及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6元、公告费3200元,合共诉讼费548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286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