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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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金品模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金品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5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金品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金品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