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国药控股驻马店有限公司中心大药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14.9元。

二、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6788.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8元,减半收取3209元,由原告***、***负担427元,由被告***负担2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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