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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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320.29元及截至2020年8月5日的利息2234.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06.18元、消费手续费934.92元;并以透支本金48320.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0.05%计,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最低1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