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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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广东荣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6万元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内共赔偿原告***95329.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其他的答辩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48元。由原告***负担1237.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承担218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法定申请理由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