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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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州市鼎宣日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鼎宣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金华高格日用品有限公司定金共计92160元; 二、被告宿州市鼎宣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华高格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392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金华高格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120元,合计3900元,由原告负担564元,由被告宿州市鼎宣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336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宿州市鼎宣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