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鸡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981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鸡支行(原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谢鸡镇朝阳路84号。身份证号红号。 主要负责人:钟国庆。 法定代理人:罗某、卢某。 被执行人:袁荣生、李灶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鸡支行(原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袁荣生、李灶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98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遂向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有关职能部门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雄 审判员:陈科 审判员:黄颖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忠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