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子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粤0981执1042号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子支行(原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吕培文、陈永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子支行(原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吕培文、陈永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培文、陈永仙已自动按照(2017)粤098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缴交了执行费42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9)粤0981执1042号案作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