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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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逾期借款本金12114.81元、利息504.29元及违约金1913.49元共计14532.59元(2020年11月1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2114.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