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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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代偿款105868.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105868.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保险费411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负担76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