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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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414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0189.5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判决赔偿原告***不足部分4366.9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3.0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15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55元;被告***负担50元;原告***负担122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