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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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1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