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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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中堂龙文布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东莞市中堂龙文布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115元,由被告***、被告东莞市中堂龙文布行共同承担2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