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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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被告(详见附表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年费及杂费【详见附表二,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按协议约定、原告《关于调整信用卡项目服务项目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年费及杂费的计收总计应不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详见附表二,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