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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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厚德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鼎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鼎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货款307246.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6月1日起以307246.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新兴县厚德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6128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6月1日起以261280.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8.7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鼎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