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630.17元、利息1930.07元、违约金1607.33元、手续费825.6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担5.15元,被告***负担46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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