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射阳县达金电气有限公司 无锡市三爱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三爱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5353.8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8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98元,由无锡市三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148元(该款无锡市三爱电器有限公司已垫付,并同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