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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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明湖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截止至2019年1月23日的本息共计31100.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取;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公告费损失26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