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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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164849.4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64849.4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6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