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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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铭佳星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铭佳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318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318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无锡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本案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可向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无锡铭佳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252元,由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受理费437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向无锡铭佳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