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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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金轮宝龙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转让费15000元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2月10日,违约金计算为211.48元,其后的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按年利率16.6%计算至***实际支付剩余转让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78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