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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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一峰志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764185.79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22日利息为974730.68元,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一峰志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50元,由被告江西一峰志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