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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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福吉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模具款4275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252.50元,由被告***负担1365.92元,原告新疆兴业玖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