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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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6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北海市(产权证书号:N北房权证2016字第××号,N北房权证2016字第××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的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4元(收款单位:广西 -5- 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