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博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欠款2153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货款215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起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8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308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1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