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共同归还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4935.73元(已计算至2020年10月11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7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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