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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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人民政府1932608元,并承担此款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