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达利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97500元及代偿款利息(利息以代偿款69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达利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1772元,减半收取计5886元,由被告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达利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 5 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