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达利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97500元及代偿款利息(利息以代偿款69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达利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1772元,减半收取计5886元,由被告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达利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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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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