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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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 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98.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被告***对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有权以被告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钦州市面的“红日国贸”项目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顺序在前的即“钦房建在押字第xxxxxx号”及“钦房建在押字第xxxxxxx号”他项权证所抵押担保债权的未获清偿部分后剩余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债权最高余额5000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9359元,由被告广西中信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