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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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18日的信用卡消费本金5277.92元、消费利息770.6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消费本金5277.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18日的信用卡分期本金61583.38元、分期利息7233.54元、分期手续费1875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分期本金61583.3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8元,鉴定费19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