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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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腾高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残疾保险金30000元、意外医疗费7696.8元、意外住院津贴1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原告***负担363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457元。鉴定费用3434.9元,由原告***负担1717.4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7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